法律咨询离婚后能否要求减少抚养费
苏律师 幺九九 散散散二 散零二思
我团队对商事、公司法、行政法、劳动法案件有详尽的研究和实践
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可lian系我
12月12日上午,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重点与启示——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主线”为主题,与400余名师生交流互动。
景汉朝结合几十年来亲身参与的改革实践和顶层设计,原创性地总结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改革发展轨迹与逻辑规律,即“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从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而这一发展脉络,充分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不管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相对应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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