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